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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党建情况_体育赛事管理工作

zmhk 2024-05-31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党建情况_体育赛事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党建情况的今日更新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更新,更是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党建情况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探讨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1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党建情况_体育赛事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党建情况的今日更新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更新,更是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党建情况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探讨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1.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2.社区活动方案

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

5.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党建情况_体育赛事管理工作

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专项体育运动设施和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内健身房等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第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关于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举行听证会。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根据农村特点和需求,合理布局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第十条 改造老旧小区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应当根据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绿道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球类设施、器械类设施等公共体育设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照体育设施设计和安全要求,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第三章 开放与使用第十三条 除举办赛事以及进行维修保养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

       (一)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三)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开放。

       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实行低收费开放。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和全民健身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分时段定价等措施,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实行优惠开放,并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特点选择相应时间段实行免费开放。

社区活动方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公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提升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教学和健身活动的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包括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经营性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管理者,是指负责体育设施维护管理,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本行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建设、维护、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投入。第二章 体育设施建设第六条 体育设施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类型多样的原则,人均体育场地占有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相衔接,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和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相关部门应当通知体育主管部门参加。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以及相关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综合体育场、大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综合体育馆、游泳馆等体育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全覆盖的规定,建设中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休闲基地)等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特点,建设符合本地需要的健身广场等体育设施。

       行政村可以根据实际,建设符合农村特点的篮球场、乒乓球台等体育设施。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健身步道、健身路径、篮球场、足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新建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新建学校的建设主体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当根据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

       已建学校的体育设施未达到相关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达到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少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经营性体育设施。第三章 体育设施管理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体育设施的,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由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捐赠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

       经营性体育设施由其经营者负责管理。第十七条 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体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按规定保养、维修、管理体育设施;

       (四)按规定的最低时限向公众开放;

       (五)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

       (六)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

       (七)将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报体育等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扎实开展,我们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我们应该怎么制定方案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区活动方案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社区活动方案 篇1

        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局关于20xx年运动xx活力xxxx市全民健身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20xx〕79号)文件精神,结合xx市文广局关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要求,围绕“幸福xx,绿道健身—— 世界田园城市体验”主题,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高埂镇全民健身活动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社会事务办、民政、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综合文化站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全民健身运动的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落实工作重点

        (一)以各层次赛事活动为主线,提高群众体育的吸引力。

        20xx年全镇拟举办1次以上单位职工(学生)运动会或趣味运动会,提高群众体育活动对群众的吸引力,不断扩大群众体育的影响面、参与面。

        (二)以各种节庆体育活动为抓手,营造全民健身运动氛围。

        要充分利用元旦、三八、五四、国庆等节假日,特别是“全民健身日”,组织全镇各单位、村(社区)、学校、老年文艺队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体育活动。村(社区)侧重于组织开展秧歌、腰鼓、健身气功、绿道健身、拔河、自行车骑游、跳绳及趣味比赛等活动,学校侧重于组织开展健身操、篮球、足球、乒乓球等活动。以体育活动丰富群众节日生活,营造浓厚的全民健身运动氛围。

        (三)以全民动员为目标,增加全民健身的实效性。

        全民健身运动的目的是要让全镇人民都要动起来,增强身体素质。各单位、村(社区)、学校、文化站、文艺队要结合健身绿道建设,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组织引导群众开展日常性全民健身运动,形成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负责加强宣传,注重引导,营造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围。

        (二)文化站。负责全民健身活动工作方案的制定、实 施和检查,负责各类活动计划实施的督促检查。青年志愿者和各级各类体育爱好者的作用,使全民健身活动进一步完善,活动制度逐步形成,管理和引导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机制进一步健全。

        (三)社会事务办。负责组织辖区内的中小学校举办学生运动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每年不少于1次,学生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不少于95%。督促中小学校严格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确保学生每天健身不少于 1 小时。

        (四)民政办。负责督促检查活动计划实施情况;负责全镇村(社区)全民健身活动的落实和检查,为居民健身提供帮助和指导。

        (五)工会。负责组织各企业开展职工运动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少于1次,职工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不少于 50%。

        (六)妇联。负责组织各基层妇女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

        动全年不少于1次,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妇女人数不少于 50%, 开展全民健身推广活动不少于1 次。

        (七)各企事业单位、学校、村(社区)。负责制定本单位全民健身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抓好落实。

        四、严格工作要求

        (一)认真制定工作计划。为切实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本全民健身活动计划,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全民健身活动取得实效。并制定 8 月 8 日“全民健身日”活动计划,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全民健身日”工作方案,并及时报送。

        (二)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工作计划,

        抓好工作落实,对本单位、本辖区的体育场所、设施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各体育协会要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发挥场地和项目优势,为社会各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积极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镇政府要将各村(社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适时开展督查。

社区活动方案 篇2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推进“三访三化促发展解民忧”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党建工作,拓展新时期社区党建工作内涵,加强对在职党员的教育管理,发挥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服务社区居民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益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益阳市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益组通〔20xx〕36号)文件精神,市委组织部决定在全市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的

        以在职党员为主体,以社区党组织为依托,以创建服务型社区党组织为目标,全面推进街道“大工委制”和“社区兼职委员制”,动员组织在职党员到本单位创卫所在社区亮明身份、报到登记、志愿服务,实行双岗履职、双重管理、双向考评,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和社区服务体系,促进机关作风转变,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及时了解群众需求,帮助解决具体问题,以***员的良好形象感召群众,以过硬的作风带动群众,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构建起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共同建设的社区党建新格局。

        二、参加对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垂管单位、驻沅单位)、人民团体的在职党员。

        三、主要内容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垂管单位、驻沅单位)、人民团体的在职党员要积极主动到本单位创卫所在社区党组织报到,亮明党员身份;积极参加创卫所在社区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为社区建设出谋划策、贡献力量。根据社区党建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参与社区创卫、义务植树、政策宣讲、纠纷调解、交通劝导、扶贫帮困等志愿服务活动;主动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忠实践行党的宗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主要职责

        (一)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动员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的重要意义、工作要求,使在职党员了解社区、关心社区,增强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提高参与志愿服务的自觉性。要组织本单位在职党员集体到创卫所在社区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和公益活动,发挥在职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促进作用,树立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2.共建支持。各单位和社区之间要有专人负责联络,以加强与社区党组织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并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结对共建和组团式服务,为社区办实事、解难题,为在职党员到社区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3.考评激励。定期了解掌握在职党员在社区活动情况,做好活动记录,建立专门档案,并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评先评优时要主动征求社区党组织意见。积极选树在职党员参加社区建设的先进典型,在单位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整体工作上水平。

        (二)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报到接洽。社区党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接洽工作,建立本社区在职党员信息台账,做到“四清”,即基本情况清、工作单位清、专业专长清、兴趣爱好清。

        2.建立健全联系和服务体系。认真分析研究社区建设发展情况,全面梳理居民群众的各类需求,合理设置社区服务岗位和服务内容。按照“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要求,将社区现有人员的工作开展和在职党员的服务活动安排进行对接、衔接,统筹整合,积极发挥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的作用,形成新的组织优势。

        3.组织开展各项社区服务和公益活动。结合社区实际,统筹协调在职党员进社区工作安排,积极组织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分类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为在职党员联系、服务群众搭建平台。

        4.配合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做好在职党员的教育管理。认真做好在职党员社区活动的信息记录、维护等工作,及时、如实向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反映在职党员在社区活动情况。

        五、实施步骤

        1.部署发动。今年10月25日前,各单位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要求和职责,召开全体党员会议作出部署,社区党组织要提前做好承接准备工作。

        2.集中报到。各单位统一出具《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报到单》(见附件1)集体到本单位创卫所在社区报到,社区党组织接洽登记后,将回执交机关党组织留存(有关表格见附件2、3)。报到登记工作要在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在职党员调离单位的,机关党组织要及时告知社区党组织,并重新办理报到手续。

        3.开展活动。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后,要依托社区党组织和党员志愿者队伍,主动认领服务岗位或服务项目,积极参与各项活动。乡镇(场、街道)和机关站所党员要求每月走访群众10户以上,市直机关党员每月走访和帮扶困难群众5户以上,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到社区参加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4次。

        六、有关要求

        (一)与市委、市政府开展 “三访三化促发展解民忧”活动的要求衔接一致。各单位要按照沅办字〔20xx〕6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抓好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的工作指导。要打破单位层级和地域管理限制,组织党员开展组团式服务,解决社区在职党员分布不均衡的问题,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二)领导带头。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社区活动;广大在职党员要按照社区所需、个人所能,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活动,杜绝搞形式、走过场。

        (三)加强宣传。各级党组织要做好在职党员进社区的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活动中的经验做法。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完善考评。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情况纳入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各单位要于每年年底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市委组织部。

社区活动方案 篇3

        4月15日是国际社工日,是全世界社会工作者共同的节日。为宣传社会工作理念,普及社会工作知识,扩大社会工作影响,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推动我区社会工作发展,区委社会工委、区社会办决定在国际社工日到来之际,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各社区和广大社会工作者,以庆祝国际社工日为契机,以服务社区为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庆祝活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组织开展“和谐社区,有我社工”主题庆祝国际社工日活动,从贴近生活、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实际出发,充分展示社工风采,广泛宣传社工理念,提高社工的知晓度与认可度,号召大家,共同携手,共创和谐,用实际行动开展各种关怀他人、服务社会、促进社区和谐的活动,推动通州区社会工作的蓬勃开展。

        二、活动时间

        20xx年3月21日—4月15日

        三、活动地点

        街道、社区

        四、活动项目

        围绕“和谐社区,有我社工”的主题,组织开展各种庆祝活动。

        (一)开展入户走访、知民需、解疑难服务活动。组织社区工作者入户走访,与社区居民进行深入接触,了解居民遇到的困惑,提供相关的政策和信息支持;了解居民的现实所求,帮助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困难;征集居民关于社区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和谐社区的建设。

        (二)开展社会工作知识宣传活动。以板报展示、设立咨询台、专题讲座、社工知识问答、派发宣传资料、横幅签名等宣传形式,对广大社区居民进行社工知识的普及,使更多的人认识社工、了解社工,使更多的人理解社工、支持社工事业。

        (三)开展畅谈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座谈会活动。组织召开社会工作者座谈会,畅谈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的重要意义、交流工作经验、听取社会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具备条件的可组织社工观摩、参与其他兄弟单位的活动或到专业社工机构进行互动交流活动,以促进专业学习,进一步扩大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的影响力。

        (四)开展关爱弱势群体服务活动。采取走访、聊天、联欢等形式,关爱社区的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和残疾人;依托96156热线,为老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与空巢老人、残疾人结成帮扶对子,陪他们聊天,为他们提供服务,义务参加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帮他们解决生活上、心理上遇到的问题,使他们心情舒畅、快乐生活。

        (五)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文体娱乐活动。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文艺爱好者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等场所,为社区居民进行文艺演出,丰富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六)开展社工+义工联动服务活动。组建“社工+义工”社区服务队,通过社工带义工服务社区老人、青少年、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对社区环保、医疗卫生、环境治安等方面开展义务服务,营造和谐社区的良好氛围,推进我区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工作。

        (七)开展其他庆祝活动。结合街道社区特点,倡导社工在国际社工日期间自主开展丰富多彩的庆祝活动。

        四、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各街道要把组织开展“和谐社区,有我社工”主题庆祝国际社工日活动,作为弘扬社会工作理念的重要形式,作为社会工作者的`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广泛发动,使各社区都行动起来、广大社工都参与进来,共同庆祝“4.15”国际社工日活动。

        2、周密部署。根据活动方案,强化保障措施,注重实际效果。要精心设计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活动项目,使社工服务更好地符合社区居民需求。要多提供人性化、专业化的服务,努力在社工服务中体现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在庆祝社工日活动中营造社会工作良好氛围。

        3、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各单位宣传平台的作用,通过新闻报道、社区报刊、信息、讨论互动等多种形式,大力普及社工精神,深化社会工作理念。要注意控制活动规模,加强安保工作,确保活动安全。

        4、及时总结。及时了解掌握各种活动开展情况和新闻宣传情况,注意留存活动方案、活动、活动信息、活动总结等资料,于4月15日国际社工日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总结报送区委社会工委、区社会办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科。

社区活动方案 篇4

        一、活动主题:相聚红五月,关爱残疾人

        二、活动目的及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成长道路上充满了艰难和困苦,他们在发展的道路上付出了艰辛的努力,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关怀和支持,因此让我们献出友爱之心,伸出友爱之手,扶助他们回归主流,走向社会,为最终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崇高目标而努力奋斗!希望通过此次活动,让我们携起手来,走进残疾人,关注他们、关心他们、关爱他们,并以此丰富社区残疾人文化生活,为其提供一个沟通、交流的服务平台。

        三、活动时间:5月16日 下午:15:00(考虑到天气变化)

        四、活动地点:北京华联长江西路购物中心一楼舞台

        五、活动宣传:在社区公示宣传栏上张贴活动宣传海报和发送宣传单

        六、活动计划:

        前期准备

        1、舞台、音响、灯光、桌椅、茶水确定(BHG MALL)

        2、喷绘(3m*6m,底部留白60公分)制作并安装(七里塘社居委)

        3、节目单确定,演员彩排,舞台场地检查(绿枫艺术团)

        4、领导、媒体邀请(七里塘社居委)

        5、领导、媒体及演出人员纪念品准备(BHG MALL)

        6、网络宣传推广

        活动执行

        5月15日 场地确定(最好演出人员先观察下舞台)、灯光、音响已调试,喷绘已悬挂,参会人员确定,席卡已制作

        5月16日 13:00桌椅、茶水、礼品、签到本、服务人员到位,准备活动

        活动流程单

        14:40-15:00 参会人员签到处签到,领取活动资料(领导、媒体),按席卡就座

        15:00-15:02 主持人开场白,介绍活动流程

        15:02-15:10 领导致辞,宣布活动开始

        15:10-15:30 相关领导讲话,介绍活动意义(七里塘社居委安排)

        15:30-16:30 文艺汇演

        1、轮椅太极表演:表演者:刘庆平、梁淑英、吕敏、贺云飞、马琼、陈家英、凌如芳、陈嫩江。

        2、葫芦丝独奏 表演者:唐大忠

        3、二重唱《为了谁》表演者:陈嫩江、马安民

        4、舞蹈: 吉祥颂(8人)

        5、独唱《女儿情》表演者:李贤琴

        6、合唱《感恩的心》表演者:北京华联长江西路购物中心志愿小分队

        7、轮椅秀 表演者:夏胜荣

        8、黄梅戏《谁料皇榜中状元》表演者:夏胜荣

        9、时装秀: 谢桂群(8人 西园街道俏夕阳模特队)

        10、全体大合唱《歌唱祖国》和《走向复兴》表演者:刘庆平、梁淑英、吕敏、贺云飞、马琼、陈家英、凌如芳、陈嫩江。

        11、16:30-16:35 主持人谢幕,集体合影(室内户外),活动结束,演出人员领取活动礼品:

        七、工作员安排

        (1)活动总执行七里塘社区:XXX

        (2)配合:各社区工作人员及社工,如提供后勤、协调服务

        (3)志愿者:协助实施活动

        八、活动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西园街道七塘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

        协办单位:北京华联长江西路购物中心

        演出单位:绿枫残疾人艺术团

社区活动方案 篇5

一、主题队会活动理念与目标: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每天产生的废旧物品也大量增加。这些废旧物品有的因为不能合理地被回收再利用,有的因为在短时间内无法自然消解,所以不仅造成了环境污染,而且形成了资源浪费。让学生了解废旧物品的分类及其回收,使学生从小就树立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的意识,而且通过在开放、民主的氛围中动脑动手设计活动,培养学生收集信息、处理信息的技能和创新能力,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协作精神、社会实践能力和表演才能等。

二、活动准备:

        1、 分小组到社区搜集废旧物品。

        2、 准备节目。

三、 队会仪式

四、 活动设计

(一)垃圾分类。

        主持人甲:蓝天白云,鸟语花香,我们的生活也曾经是那么美好。

        主持人乙:不知何时,塑料袋废纸满天飞,垃圾一座座堆成山。各种垃圾让我们居住的社区变得不再美丽。

        主持人甲: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垃圾不落地 社区更美丽”的主题队会,就是希望大家能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努力让我们居住的社区重现美丽。

        主持人乙:知道吗?垃圾也分很多种哪!

        主持人甲:什么?垃圾也分类?!

        主持人乙:这你就不懂了,还是听听xx同学的调查结果吧。一听你准明白。

        1、xx介绍。

        中国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目前常用的垃圾处理方法主要有综合利用、卫生填埋、焚烧和堆肥。

        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

        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吨有机肥料。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2、将课前在社区搜集到的垃圾分类。

(二)垃圾回收

        主持人甲:没想到,看似没用的垃圾,对垃圾分类还有这么大的学问哪。

        主持人乙:那当然。垃圾还真能反映一些问题。

        主持人乙:咱们班xx做了一个调查统计,结果会让你大吃一惊。

        主持人甲:有那么玄吗?

        xxx介绍调查统计结果:全世界每年产生垃圾大约450亿吨。美国三个月废弃的铝就够造一架飞机。我国1993年的城市垃圾数量已达1.6亿吨,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每天产垃圾1.3千克。我国有2/3的城市陷入垃圾包围之中,再也找不出堆、埋的地方。1994年7月上海xx区、8月xxxx市、12月xx市连连发生垃圾爆炸事故。

        主持人甲:真是太可怕了!同学们,你们听了以后,有什么感受呢?

        主持人乙:这样下去,我们岂不要生活在垃圾城中了?你快说,我们该怎么办呀?

        主持人甲:我知道了废旧物品可以回收再利用。做法有很多,我们现在来玩个游戏,游戏之后大家自然知道怎样正确将废旧物品回收再利用了。

        主持人乙:请大家以小组为单位,将第一个同学听到的话一直传下去,最后一个同学将答案写在小黑板上。

        第一组:垃圾再生法:

        第二组:垃圾堆肥法:

        第三组:垃圾生物降解法:

        第四组:垃圾焚烧发电法:

        主持人甲:请大家一起把黑板上板书的“垃圾回收再利用的方法”齐读一遍。

        主持人甲:这样的方法真好,我回去也要给我的爸爸妈妈介绍介绍。让我们社区的垃圾也分类回收。

        大家响应:“好!”

        xx:“我也来给咱们的活动作个宣传。”

现场书法表演: 垃圾不落地 社区更美丽

        主持人甲:我们班同学真是多才多艺呀!

        主持人乙:我们不仅要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关键是用知识来指导自己的行动,让“垃圾不落地 社区更美丽”的意识深深扎根在我们每一个人心中,并成为自觉行动。

(三)变废为宝

        主持人甲:“变废为宝”行动开始,请大家动起巧手,把废品变成一件件人见人爱的宝物吧!

        同学们制作“变废为宝”小手工。

(四)小结:

        主持人甲乙:同学们,为了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地球,让我们行动起来吧,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把社区装扮得更加美丽!

五、 辅导员讲话。

六、 呼号。

七、 退旗。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开水域(江、河、湖、海)游泳活动的广泛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参照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简称国际游联)颁布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国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凡地方组织举办的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所属地区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备案。第四条 凡举办直线游泳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举办跨省、区、市进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第五条 凡代表国家赴国外参加公开水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第六条 承办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必须在活动或比赛开始前至少6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承办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申请时间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第七条 申请承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须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比赛地点的有关情况,包括气候、气温、水温、水质、潮汐、出发和终点地点条件、预计参加人数、经费和船只保障等项内容。第八条 组织举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具体要求:

       (一)在中国游泳协会承办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交由地方负责具体实施时,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最新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规则》执行。

       (二)举办直线距离在5公里(含5公里)以下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15人一艘保护船和至少3艘以上的快艇。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2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

       (三)举办直线距离在5至35公里之间(不含5公里和35公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一艘保护船。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

       (四)举办国内直线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二艘保护船和一艘速度不低于每小时20公里的快船;每艘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国家认定的或国际游联批准的裁判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驾船人员除外); 快船上至少有1名专业医务人员和必备的救护器材和药品;各船必须具备导航、夜行照明、不间断通讯和救生器材等设备;运动员抵达终点后必须由医院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 。

       (五)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超过4小时以上时,承办单位必须向参加者提供足够的营养补充食品,提供各船之间能够随时保持联络的通讯设备。

       (六)在35公里以上距离的游泳活动和竞赛过程中,当运动员提出终止继续参加活动和竞赛要求时,应由专业医务人员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继续进行。

       (七)主办单位可根据活动和竞赛当日即时的气候、公开水域、运动员精神或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保留立即终止每一名运动员继续进行活动和竞赛的权利。

       (八)在参加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前,运动员必须向主办单位递交个人自愿参加誓约书和办理本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得参加;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活动和竞赛的运动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允许有关的新闻单位拍摄运动员参加活动和竞赛的全过程。

       (十)在保护船上工作时,每人应身着救生衣。严禁不会游泳者在保护船上从事任何工作。第九条 凡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中,按规定完成预定距离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将向完成者授予证书。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举办活动或竞赛时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2部)

       (一)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8年6月23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办字〔1998〕245号)

       (二)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10日体育总局发布,体科字〔1998〕159号)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

       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宣传工作的通知(2014年6月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宣字〔2014〕63号)三、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

       (一)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24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07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二条修改为“二、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武术行业规范,确保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规范使用赛事和活动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武术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10月2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25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马拉松赛事组织机构应当规范使用赛事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马拉松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马拉松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三)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8月7日体育总局发布,体规字〔2018〕8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十五条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体育活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并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活动名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总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体育方针政策,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及各项体育工作协调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

       第三条 总局的工作准则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推进政务公开;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组织纪律,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局长助理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副局长、局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局长离京出差(出国)、休假期间,经局长同意,依照排序由在京的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第七条 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总局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北京体育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总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健全重大决策工作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制定、颁布部门规章、年度计划、五年规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条 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切实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要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大型比赛和群众体育活动计划、外事计划、会议计划等组织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工作请示汇报工作。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督办制度,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党的体育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总局党组决定、会议决议和总局领导批示等贯彻落实。办公厅根据总局领导要求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工作,提出主办和协办部门(单位)。主办部门(单位)要按照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督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厅反馈结果。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工作。逾期不能办结的,主办部门(单位)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办公厅应及时汇总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并向总局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执政为民、规范严谨、务实高效、勤政廉政的新风尚。

       第十四条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适时向国务院提出法律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和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接受司法、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研究和解决媒体报道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切实维护安全稳定大局。强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稳定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重点、要害单位(部门)和重要物资的安全防范,认真做好体育赛事、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十七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和完善保密法规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认真查处失泄密案件,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总局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 强化岗位职责,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事项,应依法依规、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等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总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全国综合性会议和专业性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研究决定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党组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审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体育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在国际体育组织、全国性体育协会任职等干部问题;研究总局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研究总局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等。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坚持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总局党组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总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到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经济、政治、法律、科技知识及社会学、管理学和领导科学等。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形势、任务和自身建设的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天,具体时间根据专题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办公厅主任参加。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确定由总局拟定的政策、规章、规划;通报重大事项;审议由总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讨论审定区域性体育发展和重大体育合作事项;研究部署总局阶段性工作;审定总局授予的技术职务、荣誉称号等;研究处理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总局领导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或总局职能部门受总局领导委托召开专题会议。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需要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或组织会议的部门领导请假。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部署专项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总局每年召开一次全国综合性会议。召开全国综合性会议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国务院批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总结并安排部署全国体育工作;表彰奖励先进。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全国专业性会议组织工作由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总局对全国专业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凡以总局名义召开的全国专业性会议,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计划的会议,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召开会议的请示,经办公厅审核,报总局领导批准,以办公厅名义印发会议通知。未列入会议计划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临时召开的会议,须专题请示,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召开。

       第二十六条 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管理规定。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厅负责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报送审批的公文除总局领导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总局领导。报送总局的请示性公文,部门(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总局办公厅负责总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批转总局办理的公文,呈局长阅批,并根据局长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印发的传阅文件,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印发的重要传阅文件,按照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顺序呈阅;其他传阅文件按总局领导分工报分管领导阅批。请示性公文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分管总局领导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

       第二十九条 以总局名义制发公文,由总局领导签发。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公文,报送中办、国办以及其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总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公布的规章,总局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国综合性会议的主要文件,加入国际组织等的国内报批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以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总局领导签发。经授权,办公厅主任可签发一般事务性公文。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授权,可签发在其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

       第三十条 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由办公厅领导签发。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函,规范性公文,涉及授权、经济合作、财产变更的公文,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厅领导签发,必要时报请总局领导审定并签发。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签发。

       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性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即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发文(函)数量,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应预留足够的时间,严守时限。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应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总局向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信息,一般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简报》、《信息专报》报送。总局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总局报送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要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总局领导审批后报送或发布。

       第六章 领导出席活动规定

       第三十四条 总局领导按要求出席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举办的会议、活动,出席中办、国办及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行的有党和国家***出席的或有总局领导具体参与事项的会议、活动。确因重要工作、出国等原因不能出席,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出席,并向举办部门(单位)说明情况;要求分管领导出席的,分管领导应向局长报告,由局长授权办公厅协调其他总局领导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一般性会议、活动,总局领导原则上应按要求出席,确因重要工作、离京出差(出国)不能出席,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并由总局有关部门向主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总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因公外出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讲求实效。

       第三十六条 总局领导出席活动应坚持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以总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国内比赛和大型活动,总局各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比赛、重大活动需总局领导出席,应纳入总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总局领导出席赛事活动的计划,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计划的,主办部门或单位提前10个工作日上报请示,经办公厅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未列入计划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需总局领导临时出席的活动,须一事专报,并经总局领导批准。

       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织的会议、运动会、庆典等活动,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三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请总局领导在大型体育活动组委会中任职和出席活动不得点名或直接邀请。原则上,一次活动只邀请一位总局领导出席;一项活动,总局领导只出席一次。

       第三十八条 总局各单位与赞助商签订赞助合同时,不得将总局领导出席礼仪性活动作为履约条件,并明确要求赞助商不得将总局领导的题词、合影等用于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等。

       第三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领导同志来总局商谈工作,按照对等原则由总局领导接待,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办公厅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总局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对外联络司负责提出安排建议,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根据情况报有关总局领导核定。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单位承办的外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需请总局领导出席,承办单位事前应向总局书面请示,由对外联络司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体育团队出国或回国,总局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送迎。对于在世界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突破、影响较大的体育团队回国时,总局领导可酌情到机场或运动员驻地迎接。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赛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送迎小组,负责具体组织送迎。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发生违反《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总局局长离京出差(出国),由办公厅负责事前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报送在京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名单;其他总局领导离京出差(出国),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由办公厅通报其他总局领导。总局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将往返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及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办公厅备案;返京后,需及时向总局分管领导销假。总局各部门(单位)其他领导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返京后需及时向主要负责人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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