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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最新版_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最新版全文

zmhk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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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最新版_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最新版全文

       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谈论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最新版的话题。这个问题集合包含了一些常见和深入的问题,我将详细回答每一个问题,并分享我的见解和观点。

1.竞技体育相关的法律规定

2.体育老师都需要知道哪些条例呢?

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4.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最新版_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最新版全文

竞技体育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体育老师都需要知道哪些条例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经营活动:

       (一)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康复、娱乐和技术培训;

       (二)体育**、广告、商业赞助、信息咨询和经纪;

       (三)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专营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使用体育组织名义、体育专用标志等进行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项目分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一般性体育项目。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

       一般性体育项目是指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其他体育项目,具体范围由市体育主管部门公布。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买卖。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第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三)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四)有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场所、设施、器材等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者变更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内容、时间、场地等事项,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手续。第十条 在本市举办冠以行政区域名称或者同义名称的各类经营性综合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广告、商业赞助、信息咨询和经纪等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利用上述标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权利人同意。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器材,并及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应当就器材使用方式、安全要求等作出说明,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参加体育活动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应当给予指导和保护。

       体育项目对消费者年龄、健康等状况有特殊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准许其参与相关体育活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体育老师都需要知道哪些条例呢?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 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 (组) 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大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3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 (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 (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女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第十五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第十六条: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除普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 (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 (馆) 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 (院) 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分:

       (一) 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 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开水域(江、河、湖、海)游泳活动的广泛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参照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简称国际游联)颁布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国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凡地方组织举办的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所属地区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备案。第四条 凡举办直线游泳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举办跨省、区、市进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第五条 凡代表国家赴国外参加公开水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第六条 承办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必须在活动或比赛开始前至少6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承办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申请时间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第七条 申请承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须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比赛地点的有关情况,包括气候、气温、水温、水质、潮汐、出发和终点地点条件、预计参加人数、经费和船只保障等项内容。第八条 组织举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具体要求:

       (一)在中国游泳协会承办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交由地方负责具体实施时,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最新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规则》执行。

       (二)举办直线距离在5公里(含5公里)以下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15人一艘保护船和至少3艘以上的快艇。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2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

       (三)举办直线距离在5至35公里之间(不含5公里和35公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一艘保护船。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

       (四)举办国内直线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二艘保护船和一艘速度不低于每小时20公里的快船;每艘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国家认定的或国际游联批准的裁判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驾船人员除外); 快船上至少有1名专业医务人员和必备的救护器材和药品;各船必须具备导航、夜行照明、不间断通讯和救生器材等设备;运动员抵达终点后必须由医院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 。

       (五)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超过4小时以上时,承办单位必须向参加者提供足够的营养补充食品,提供各船之间能够随时保持联络的通讯设备。

       (六)在35公里以上距离的游泳活动和竞赛过程中,当运动员提出终止继续参加活动和竞赛要求时,应由专业医务人员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继续进行。

       (七)主办单位可根据活动和竞赛当日即时的气候、公开水域、运动员精神或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保留立即终止每一名运动员继续进行活动和竞赛的权利。

       (八)在参加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前,运动员必须向主办单位递交个人自愿参加誓约书和办理本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得参加;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活动和竞赛的运动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允许有关的新闻单位拍摄运动员参加活动和竞赛的全过程。

       (十)在保护船上工作时,每人应身着救生衣。严禁不会游泳者在保护船上从事任何工作。第九条 凡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中,按规定完成预定距离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将向完成者授予证书。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举办活动或竞赛时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我国健美操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其社会普及程度和训练、竞赛水平,满足社会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国家体育总局(含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下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健美操运动的人员、场所和机构,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健美操国际比赛、交流等相关活动的管理。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健美操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对全国健美操项目的具体管理。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事务的组织,下同)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地区(部门)健美操项目进行管理。

       中国健美操协会及地方各级健美操协会(未成立健美操协会的可由体操协会代行职能,下同)按照其章程,促进健美操项目的发展,并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健美操项目的发展应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积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突出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地位,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健美操协会、体育俱乐部和体育活动场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健美操运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场所面向社会开展以健美操为主要内容的运动休闲活动、兴办健美操项目的体育俱乐部并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体育爱好者参加健美操项目的系统训练和比赛,创造优异成绩。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健美操的管理规定以及国际体操联合会和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全面负责全国健美操项目的日常管理,促进健美操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全国健美操项目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施和审核全国健美操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及其他有关健美操项目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全国性和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

       (四)负责组织全国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队参加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

       (六)主持调解、处理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七)负责组织健美操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第六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及健美操协会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实施本地区健美操运动的发展规划;

       (二)管理并指导本地区开展的健美操活动;

       (三)组织举办本地区的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以及上级体育管理部门委托举办的活动;

       (四)组织本地区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权限,负责考核、审批和管理本地区的健美操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指导员;

       (六)组织本地区健美操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第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健美操协会应遵循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竞赛、训练的要求,不断加强健美操竞技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力争在国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第八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实行注册管理。负责审定比赛、训练场地和器材。鼓励从事健美操活动的D单位和个人作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加入协会,并在参加比赛、交流、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健美操协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力量,努力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各级健美操协会应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搞好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体育市场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依照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强健美操场地、设施、器材的建设与认定、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资格认证,加强对商业性健美操活动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和发展健美操市场。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最新版”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